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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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吳明遠 被告 鍾慧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萬3,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