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富聿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富聿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提出富聿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並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