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54號聲請人 王志聰 地政士即 葉正明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葉正明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葉正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1月22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地:
臺南市○○區○○里○○路○○○巷○○號5樓)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葉正明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被繼承人葉正明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葉正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33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葉正明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葉正明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