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475號聲請人 許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大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49,29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
二、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