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87號聲請人 洪良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彧 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 陳彧何 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暨其上73建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為何?若尚未提示,應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附表(聲請狀未附附表)。
四、相對人陳彧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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