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 邱益峰 被告 施育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46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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