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55號聲請人 王豫芬 相對人 宋雲明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宋雲明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向案外人 陳金河 借用新台幣1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1年7月18日,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又案外人陳金河於民國101年10月9日將其權利移轉予聲請人所有,經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75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高雄│美濃│瀰濃│653│建│969.3│18/10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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