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97號聲請人 楊劉秀華 即財團法人國際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國際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際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際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規定」欄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際文化基金會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以民國86年3月18日台社字第86027831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8冊第25頁第2002號)。
茲配合文化部審查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於104年3月27日召開第七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9條、第15條、第16條、新增第9條之1及就部分條文為文字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文化部104年4月17日文綜字第1041009045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前開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國際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文化部核准變更函、第7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際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規定」欄第9條、第9條之1、第15條及第16條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際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規定」欄第1條、第2條、第10條所示,僅係單純修正文字用語,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無庸法院裁定許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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