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松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肇事逃逸之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松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就被訴肇事逃逸罪之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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