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倩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00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