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 楊韻蒼 被告 楊金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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