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2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三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19138號被告甲○○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教育召集應召員,至遲於民國96年6月14日上午,既知悉同月26日上午8時許,應前往臺北縣後備旅報到,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
二、案經臺北縣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係教育召集應召員,逾入營期限二日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犯行,辯稱:伊因工地趕工,才忘了報到時間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有臺北縣後備指揮部移送書1份及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1張在卷可憑,核與證人即被告之叔叔 林永財 之部分證述情形相符,則被告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3日
檢察官柯木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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