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474號原告 鍾紫菱 被告 張睿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柯姿佐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