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516號繼承人 徐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須有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
三、被繼承人死亡逾三個月,應提出逾三個月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證明,並檢附切結書(切結知悉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