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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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具保候傳,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合法通知後並未到案執行,拘提或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均無效果,則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治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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