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沐逸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佑霖 本件原告與被告 黃靖怡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498元,應徵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沐逸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黃靖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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