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79號原告 張朝陽 被告 蘇克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為憑,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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