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 廖宗能 代理人 陳鵬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麗雲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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