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49號聲請人 劉富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淑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傅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送達之地址。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0紙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三、本件經核聲請狀之附表,未載本票號碼,且記載之發票年、月、日有錯誤之部分,故請重新提出本件聲請狀之附表(可複印本件聲請狀附表,並填載提示日後陳報)。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本票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104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0年7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02110年11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03110年11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04110年12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05110年12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06111年1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07111年1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08111年1月23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09111年1月23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10111年2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11111年4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12111年5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13111年6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14111年7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15111年7月26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16111年8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17111年9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18111年10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19111年11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20111年12月11日1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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