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品宏選任辯護人陳欽煌律師
劉維凡律師被告 劉萬金 選任辯護人 劉嘉裕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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