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森旺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即 魏鶴頵 原告對被告 邱仁謹 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8,500元,應繳納14,4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