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吳姿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逸綸 、 魏淑屏 、 劉瑞惠 、 張宜妹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