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久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尚儒 代理人 朱宇涵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久合營造股│第一商業銀│105年10月26日│1,000,000元│HA0000000│無│││份有限公司│行丹鳳分行│││││││吳尚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