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冬旭具保人黃蘇美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蘇美珠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冬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嗣由具保人黃蘇美珠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102刑保工字第250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黃冬旭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75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另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冬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致無法使之到案執行,且具保人黃蘇美珠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8日下午2時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分別有被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收據號碼:102刑保工字第250號)、執行傳票、通知書、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等附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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