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顧乃桓 被告 王韻晴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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