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0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債務人 康棋淵 債務人 康瀛豐
一、債務人康棋淵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陸拾壹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壹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貳拾柒元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期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康棋淵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康棋淵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康瀛豐給付之。
債務人康棋淵、康瀛豐如不同意上開給付之金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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