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家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上字第87號上訴人 曲宏仁 住住桃園市○○區○○街○○○號4樓
曲宏義 住南投縣○○鎮○○街○○○巷○號 曲鳴新 住桃園市○○區○○路○○○號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上訴人 曲宏章 住桃園市○○區○○路○○○號被上訴人 曲姿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文主文第二項關於「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賴淑芬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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