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煒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遭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涉犯運輸如附表之物,而附表之物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 西泮 成分。後因查無被告犯罪嫌疑,伊即以109年度偵緝字第384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附表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查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 硝甲西泮 成分,有該局108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2090號鑑定書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89項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含已沾染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之包裝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梅片(藥錠狀)│4包│淨重:4535.57│含甲基安非││││驗餘淨重:4530.82│他命及硝甲││││包裝空重:180.56│西泮成分│├───────┴──┴─────────┴─────┤│備註:⑴物品照片,108年度他字卷第5589號卷第67頁││⑵鑑定書,同上卷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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