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傑穎本件被告莊傑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