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祺幼(原名張鍾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祺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祺幼(原名張鍾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於100年
7月27日移送執行,於民國102年3月1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