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3號上訴人 葉晉榮 即晉榮建築師事務所被上訴人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田智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建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17,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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