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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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6號聲請人 朱義方
陳玲玲 共同代理人 陳祥東
陳雪莉 上1人法定代理人 艾莉 被收養人之代理人 羅愛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被收養人陳雪莉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 艾利 」之記載,應更正為「艾莉」;另關於被收養人陳雪莉之記載,應增列「代理人羅愛玲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