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26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被告 闕麗美
李曉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土地部分為1,384,099元(土地面積1334.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10000×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2,600元=1,384,098.86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建物部分課稅現值為21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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