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債權人 鄭雯瑩 上列債權人鄭雯瑩因與債務人 黃基隆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雯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基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係從民國99年1月5日或99年11月5日起算?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