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0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0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00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3月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蘇秋津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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