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2705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恐嚇取財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之罪,分別依同條例第11、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附表編號3之竊盜罪,雖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但係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予減刑之罪(刑法第321條係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罪名,且其宣告刑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而附表編號4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規定雖得減刑,但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此外,附表編號2之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亦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檢察官聲請與附表編號2之罪一起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附表編號1之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亦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卷附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450號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43號、89年度易字第931號、90年度易字第134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
㈡、得減刑之附表編號2、4之罪,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均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是以得裁定減刑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非裁定減刑之管轄法院,至為明確。從而,檢察官聲請本院就附表編號2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4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亦非本院所得處理。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取財│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89年1月間起至89年4月間止│88年12月間起至89.04.1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9年偵字第3846號│89年毒偵字第241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0年易字第1342號│89年易字第931號││實├─────────┼────────────┼────────────┤│審│判決日期│92.04.29│89.07.31│├─┼─────────┼────────────┼────────────┤│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0年易字第1342號│89年易字第9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11.27撤回上訴│89.08.26│├─┴─────────┼────────────┼────────────┤│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3月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應定執行刑│1、2應定執行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竊盜│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2.07.28起至92.10.02│92.06.03起至92.10.0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5990號│92年偵字第599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3年上易字第450號│92年易字第1143號││實├─────────┼────────────┼────────────┤│審│判決日期│93.05.26│92.12.30│├─┼─────────┼────────────┼────────────┤│確│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3年上易字第450號│92年易字第11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5.26│93.01.28│├─┴─────────┼────────────┼────────────┤│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5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3、4應定執行刑│3、4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