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原告 陳俊仰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9,295元(含工資6萬2,514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6萬0,800元、加班費34萬2,601元、退休金3,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1,690元【計算式:5,070元1/3=1,6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