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 黃聖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紹均宏詮 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不服,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05,950元,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20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