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智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智偉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727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未經撤銷而確定,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違法行為地、住所及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於民國108年6月25日16時30分許,在其住處即高雄市○○區○○街00號10樓之1,為警扣得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乙節,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而被告本案所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7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108年度上職議字第6585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乃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螢幕各1個)1組即警卷第1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2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各1個)1組即警卷第1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所示2IPHONE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