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王永靖 訴訟代理人 陳源濱 律師被告 蘇杉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0年度易字第7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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