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告 傅林貴美 被告 林秉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廖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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