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沛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沛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沛淇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9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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