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志助①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6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②又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0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