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葉王秀媚
葉宗輝 葉宗陽 葉素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美月 再審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8,48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林春鈴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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