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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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755號聲請人 林珈妤 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林志宗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林志宗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林珈妤部分)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月幸 之長子、孫女,陳月幸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經查:
(一)被繼承人陳月幸(女,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於109年3月18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林志宗為被繼承人陳月幸之長子,為法定繼承人乙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林志宗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二)因尚有其他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故聲請人林珈妤並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並無理由:
1.陳月幸之第一順位最近親等之繼承人,除聲請人林志宗、參子 林睿豐 (109年度繼字第461號准予備查)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被繼承人之次子 林志榮 未拋棄繼承乙節,此有繼承系統表存卷可參,另經本院依職權向家事紀錄科查詢,亦無林志榮拋棄繼承之事件繫屬乙節,有查詢表附卷可按。
2.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餘次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林珈妤(孫女部分),因尚有第一順位最近親等之繼承人林志榮未拋棄繼承,自無繼承權, 洵足 認定,是其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聲請人林珈妤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聲請人林志宗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喬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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