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2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明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違約金雜費新臺幣984元之依據(契約或法律上依據)為何?違約金、雜費之金額數額各為何?各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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