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1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方國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國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5日止累計218,860元正未給付,其中214,998元為消費款;2,66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410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322元方國翰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82676元方國翰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