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志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連江縣南竿鄉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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