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5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志明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20,000元,約定自103年6月26日起至110年
6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9月19日止累計344,534元未給付,其中339,351元為本金;5,1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志明於103年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0元,約定自103年6月26日起至106年6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
9月19日止累計21,228元未給付,其中20,903元為本金;
3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志明於104年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104年6月15日起至111年6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
9月19日止累計75,480元未給付,其中72,769元為本金;2,127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75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志明│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339351││9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志明│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20903││9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王志明│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72769││9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