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許昭熙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3,484元,應繳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劉千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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